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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7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榆林市人,户籍在陕西省清涧县**镇**村**组,无业。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宁A****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修业路交叉路口向南300米处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彩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561****;

2.侦查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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