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3时许,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牌号:冀A****L)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秋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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