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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76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住原籍。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甘AFJ***号比亚迪牌轿车,沿G75兰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南收费站(4公里+4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州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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