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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1时9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F****3号白色吉利小型汽车,从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赛鱼村路段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郝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9.75mg/100ml。被告人郝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娜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2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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