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街坊**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5年12月1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0时7分,郝某某醉酒驾驶黄色的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鹏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99.02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婷

检察员:李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