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0时7分,郝某某醉酒驾驶黄色的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鹏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99.02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婷
检察员:李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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