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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系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本市姑苏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元二村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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