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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2********,汉族,大学本科,秦皇岛市政集团,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与西港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59.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冉

检察官助理:李洪达

                                     2020924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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