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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因病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大江”牌无牌号三轮电动车在本市凉州区荣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荣华大道响煤集团环保煤粉厂路口时,与同向右转弯行驶的驾驶人芦某某驾驶甘H34299号(挂甘H3618)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郝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67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大江”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讯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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