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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站前街与兴隆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郝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浓度为1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八十一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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