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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赵县公安局继续对被告人郝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1时许,郝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某某井元路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011号。

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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