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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果市**路段,追撞顺行在前的沂水县**小区王某某驾驶的鲁*****警号小型轿车。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郝某某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互不追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徐敏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95395****);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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