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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92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家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家园*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被告人郝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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