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园**阁**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发动机号:18****)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大道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82.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园**阁**座**房,电话1362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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