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2013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释放,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0时41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A****S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杏花岭区柏杨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铁道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340****。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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