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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太原市小店区**运队司机。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街**村**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A****G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原市**街下穿交汇处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从送检郝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20年4月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郝某某联系电话: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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