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晋J****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鲁沿村路段时,挂断道路上空架设的光缆,造成光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郝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交城县经营部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送检的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交城县**街**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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