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菏泽市牡丹区**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号的小型轿车,沿菏泽市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政府门口处时,撞至道路中心护栏,致道路中心护栏及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8.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号。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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