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21时许,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五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口处时,与对方向一辆停在左转弯车道内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1mg/100ml。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陈述;5.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号**栋**单元**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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