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辽C****2)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通武线与芦求路交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9mg/100ml。郝某某被民警当场传唤到案。
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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