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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46分,被告人郝某某在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渝BP****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行驶至佛山一环公路辅路里和路至里横路路段时,单方倒地,造成摩托车损坏、郝某某及王某某受伤(经检验鉴定为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郝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郝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82mg/100ml,属醉酒。2020年8月23日,郝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当事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号**房,联系电话:1306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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