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1********,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兰坪县**镇**社区**栋**单元**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兰坪县人民医院驶往城区方向,23时33分,当车行至兰坪县城区团结路与沧江路交叉口200米处时,与尹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和某某、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流芳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8868****。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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