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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21时12分许,夏某某歧河乡东随庄村郝庄居民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110二轮摩托车沿夏某某东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和街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后抽取郝某某静脉血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278号鉴定结果为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郝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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