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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宁A****1),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国际机场航兴路与天兴六街交叉口北侧3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郝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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