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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3********,汉族,大学本科,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蠡县**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21分许,郝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路口时,被蠡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郝某某经乙醇含量检测为14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郝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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