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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路口被查获。民警发现郝某某有饮酒嫌疑,郝某某现场拒不吹气,民警随即带郝某某到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说服教育,郝某某愿意配合,遂又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8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测,在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到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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