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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大道东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民权县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停放在路边的豫N*****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257mg/100ml。民权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郝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报告;5、勘验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6、抽血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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