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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24日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二人在**镇东街村经营的**超市盗窃四条香烟及现金100余元;

二、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二人盗窃**超市各种散装香烟28盒及现金40余元;

三、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二人到**超市实施盗窃时,当时报警器发生警报,致二人盗窃未遂。

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795元。现被告人郝某甲父亲郝某乙代为退赔**超市三千元,被害人对郝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3.证人郝某乙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二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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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刘某某羁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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