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郝某某向本市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063********3539)用于透支消费。自2014年4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郝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郝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拒接银行催款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郝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17198.56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689836.13元。2017年6月19日,被害单位受托人陈某某将郝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另查明: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向本市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5324********0593)用于透支消费。自2014年6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郝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郝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拒接银行催款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郝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3919.32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11549.40元。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向本市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392********5210)用于透支消费。自2014年7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郝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郝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拒接银行催款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郝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71621.37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3627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授权委托书、关于郝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申请、郝某某信用卡开户资料、交易流水、欠款构成、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催收记录、被告人郝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明、龙某华、刘某炜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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