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街**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街**号。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凯美瑞牌轿车来到保定市竞秀区**路**街路口西侧,将车头探出主干道停好,郝某某又指挥被告人刘某某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奔驰牌汽车,在主干道行驶,故意撞击凯美瑞牌轿车,造成凯美瑞牌轿车阻挡奔驰牌汽车正常行驶,致两辆汽车损坏的场景,刘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由郝某某的凯美瑞牌轿车投保的保定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7730元给郝某某。郝某某用部分保险金维修车辆,又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勾结,由杨某某提供了一辆奔驰牌轿车,郝某某指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车辆制造保险事故。刘某某驾驶杨某某的奔驰牌轿车来到保定市朝阳**街朝阳龙座大厦的路口,借助路面的道路隔离桩,制造了车辆撞击隔离桩受损的事故现场,刘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由杨某某的奔驰牌轿车投保的保定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26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把保险金22600元给郝某某,郝某某用部分保险金维修车辆,又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不包括修车费用,杨某某又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蕊
2019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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