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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8年10月份,通过微信与办理假证人员联系,伪造一张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019年3月15日在日东高速东明收费站使用该驾驶证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伪造驾驶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郓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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