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9********,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培训学校***,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城**栋**单元**号楼**号)。2020年7月15日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018年,被告人郝某某通过街边广告以人民币200元一个的价格分别从两人(姓名均不详)处购买伪造的两枚**学校公章。2014年12月19日,2018年1月30日郝某某使用两枚伪造印章与**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使用的**学校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郝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联合办学协议书、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等;
2. 证人董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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