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河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郝某某在河间市东环经营**足疗店期间,多次介绍嫖客到**按摩院、**美容美体店内嫖娼,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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