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9********,汉族,高职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松益牌”SY150-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709KM+650M处时将行人董某甲撞倒,致董某甲、本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董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董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郝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万元。2019年10月1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董某乙(死者董某甲之子)、潘某某(死者配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48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证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38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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