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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国**集团公司山阳分公司驾驶员。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住山阳县**街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驾驶陕H1****号中型箱式货车由山阳县漫川关镇街道向法官镇姚湾街道方向行驶,10时49分,行至山阳县212县道46KM+960M处,撞到同向前方行驶的韩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尾部,造成韩某甲、谢某某、韩某乙三人受伤,两车损坏交通事故。谢某某经山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9日4时50分死亡。经鉴定,韩某甲受伤程度已达轻微伤。经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韩某甲陈述,陈某某、康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积极悔过,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一年至一年又三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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