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9********,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路**号,现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于2020年7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章某区潘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章某区**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 鹏
检察官助理:马玉晓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6601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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