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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5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家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0月2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9日18时40分许,郝某某驾驶陕A****2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周某某南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5KM+50M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一辆由北向南驾驶二轮摩托车横穿马路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车祸致其左侧胸腔脏器联合挤压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郝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65000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4.周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4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9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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