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现住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小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0时05分,布某甲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神鹰牌SY****二轮摩托车在乌拉盖管理区沿S2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6公里+910米处时撞上被告人郝某某临时停放在柏油路上的蒙HZ****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大灯导致布某甲及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地,因被告人郝某某在第一时间未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灯、未抢救伤者导致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布某乙驾驶的蒙HL****夏利牌小型轿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布某甲经乌拉盖管理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盟蒙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布某甲因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及骨盆多发骨折死亡。同月14日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433号司法鉴定意见布某甲驾驶的蒙H****0夏利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6.62km/h; 2019年12月13日乌拉盖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乌公交认字[2019]第190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的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布某甲、布某乙的行为过错较轻,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关于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指定管辖的批复、户籍信息、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疾病诊断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收条、交易凭证、刑事谅解书、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认罪认罚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身份证、驾驶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行车记录仪光盘、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告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敏
检察官助理:好日娃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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