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盘锦市大洼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兴隆台**站司机,住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辽L****5号小型专用客车沿渤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时,与人行道上由南向北骑行两轮自行车的赵某某相撞,至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11月1日11时10分,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乔雨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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