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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组,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琼B3****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凤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处右转弯往北行驶时碰撞到由东往西方向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台铃”牌两轮摩托车,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造成肺脏破裂出血导致血气胸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郝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机动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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