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住本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超载的冀E*****、冀E****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藁城区耿家庄村口处时,撞上同向行驶的停在路边修理的韩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半挂车后尾,致郝某某所驾驶车辆着火,造成郝某某所驾驶车辆乘车人武某某当场死亡、郝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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