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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乡**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宁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水汐线行驶至22km+300米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郝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其本人受伤住院治疗,郝某某因脾破裂摘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宁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郝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身份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被告人违法犯罪查询结果;事件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郝某某诊断书;调解书、谅解书及其他书证等。

2、证人郝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海峰

助理检察员:张水清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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