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1********,满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学历,工作单位: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琼AXW****小型轿车沿衢州市柯某某锦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锦西大道双塘岭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7日,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4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依法认定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郝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书证:户籍证明、警情详情及卷宗、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南海、陈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人行横道上致行人死亡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