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52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沿S237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宋集镇吴庄(即64KM+370M处)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陶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郝某某弃车离开现场,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陶某某系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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