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11月7日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胡同04号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号,暂住***街道办事处**村**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6时45分许,被告人郝某某无证驾驶悬挂济宁******宁******号防盗车牌的**电动四轮车,沿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营镇**村**路20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胡某某、李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受伤,电动四轮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死亡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机体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2月31日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6.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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