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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郭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91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黄某某自建房处,被告人郝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施工、吊车吊装等安全规定,违章安排不具备相关知识的被告人郭某某现场指挥吊装作业,被告人朱某某使用不合格设备进行吊装作业,在施工中,吊车将正在楼顶负责抹平的卢某某碰倒跌至楼下,致卢某某死亡。

在审查起诉期间,三被告人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19年1111

附:

    1.被告人郝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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