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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胡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经营一家****回收中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01时26分,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车牌晋MY****轿车到上蔡县**镇****有限公司**厂附近,之后翻墙进入****有限公司**厂施工工地,将放置在施工工地内的型号4*240YJV硬铜电缆线盗走47米。郝某某伙同他人开车将所盗电缆线以12460元价格卖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镇**庄胡某某所经营****回收中心,胡某某明知郝某某所卖电缆线来路不明仍以低价购买,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240YJV硬铜电缆线价值22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报案记录,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现场勘查可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价格认定书可以证明被盗物品价值,被告人郝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与其它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收购,价值人民币220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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