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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167号

被告人郝某某(绰号“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原在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工作,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原在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工作,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常某某、韩某某与许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阴市**镇**路**号江阴**大酒店二楼开设商务娱乐会所,由常某某、韩某某任“老板”;被告人郝某某任“区域经理”,许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任“店长”负责管理整个商务会所,谢某某(另案处理)任“公关经理”。为提升娱乐会所的营业收入,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许某甲与常某某等人经商量,决定由朱某某、陈某甲、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任“总监”,负责管理窦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经理”,由“业务经理”和“总监”冒充女性利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虚构 “发展男女朋友”、“在会所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被害人骗至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另外业务员和总监还采用虚构生病、没钱吃饭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总计骗取被害人邵某甲、谈某某、梅某某等人人民币17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5日,朱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邵某甲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范某甲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甲人民币2400元。

2.2018年10月11日,谭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谈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黄某甲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600元。

3.2018年9月15日,范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靳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被告人黄某甲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1580元。

4.2018年11月1日,陈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梅某某信任,后虚构 “发展男女朋友”、“看病急用”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微信转账、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5770元。

5.2018年11月11日,陈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虚构 “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448元。

6.2018年11月11日,陈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罗某某信任,后虚构 “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可以陪出去”等事实暗示可以开房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微信转账、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385元。

7.2018年10月中下旬至11月26日,田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胡某甲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多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郑某某、付某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32245元。

8.2018年11月4日至11月12日,田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2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胡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975元。

9.2018年11月16日,田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获取被害人荣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被害人荣某某不满意离开,田某某即采用微信诉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1180元。

10.2018年11月3日,窦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吴某甲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胡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400元。

11.2018年11月份,窦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周某甲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先后两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8400元。

12.2018年10月11号,窦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谈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1550元。

13.2018年10月18日至21日,窦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穆某某信任,后虚构 “冲业绩可以陪出去玩”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郑某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11300元。

14.2018年10月19日,李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黄某甲等人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600元。

15.2018年10月至11月,李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周某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等事实先后两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3880元。

16.2018年11月20日左右,李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周某甲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500元。

17.2018年10月27日,孙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方某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485元。

18.2018年10月30日,孙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后以“捧场完成业绩”为由将被害人袁某某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方某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980元。

19.2018年11月9日,孙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陈某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方某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480元。

20.2018年10月21日,魏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段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被告人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5100元。

21.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魏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王某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多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1400元。

22.2018年11月22日,张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卜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胡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卜某某人民币3200元。

23.2018年11月3日,张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范某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乙人民币2760元。

24.2018年10月,张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王某丁信任,后虚构“自己生病、没钱寄回家、要借钱”等事实骗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500元。

25.2018年11月初,张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后虚构“父亲生病没钱要借钱”等事实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00元。

26.2018年11月6日,张某乙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王某戊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黄某甲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1750元。

27.2018年11月16日,张某乙冒充女性使用陌陌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后以该身份将被害人耿某某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黄某甲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1600元。

28.2018年11月初,崔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蒋某某信任,后虚构“捧场可以进一步发展”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988.97元。

29.2018年11月21日,吴某乙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张某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多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579元。

30.2018年11月24日,吴某乙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陆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4000元。

31.2018年11月27日,吴某乙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欧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多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1480元。

32.2018年11月下旬,吴某乙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邵某乙信任,后虚构 “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被害人邵某乙人民币2080元。

33.2018年11月份,肖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掌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多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李某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掌某某共计人民币10070元。

34.2018年11月22日,肖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李某丁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多次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许某乙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2900元。

35.2018年10月至11月1日,肖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陈某丙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500元。

36.2018年9月23日,肖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孟某某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6180元。

37.2018年9月至10月4日,鲜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480元。

38.2018年9月底,陶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黄某甲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7000元。

39.2018年10月18日左右,陶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李某戊的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在KTV开包厢消费后开房陪过夜”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1800元。

40.2018年8月至9月中旬,陶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卢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没钱看病、没钱交房租”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缪斯KTV,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微信转账、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4350元。

41.2018年8月至9月中旬,陶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被害人王某己的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帮完成业绩,可以进一步发展”等事实将其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微信转账、在包厢里点酒水消费、会员卡充值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王某己人民币1280元。

42.2018年10月27日,陶某甲冒充女性使用微信等聊天软件随机加男性为好友,并以暧昧的聊天内容等理由获取陶某乙的信任,后虚构“发展男女朋友”等事实将陶某乙及其朋友黄某乙等人骗至江阴市**商务娱乐会所,即安排会所的公关小姐以之前微信聊天时的女性身份出面接待,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范某甲、许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谈某某、靳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黄营村郝楼西组115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广林村316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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