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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号楼**室。2010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 2015年9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列为违法嫌疑人,后该案做出调解结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在尧都区花果街日报社后院重崎清吧内与被害人赵某某、贾某某同桌玩游戏喝酒时,郝某某和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郝某某用玻璃啤酒瓶、杨某某用拳头殴打贾某某、赵某某致被害人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郝某某向被害人贾某某赔偿41万元,向被害人赵某某赔偿3万元,并取得贾某某、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其婧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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