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室,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何某某等人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组建“兄弟团队”电信诈骗公司,郝某某等人为了挣好处费,先后多次介绍国内人员到境外接受诈骗话术培训,后对国内女性进行诈骗。
李某某等人经人介绍,先后多次出境到柬埔寨西哈努克市,接受“兄弟团队”电信诈骗方法培训,经实习转正后正式加入诈骗集团,利用诈骗集团提供的手机、微信等作案工具,通过社交软件,结交国内女性,以交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诱骗对方登录公司提供的所谓“赌博平台”,许诺高额回报,让被害人向“赌博平台”充值,对其实施诈骗。
2019年12月份,郝某某提供给李某某一部作案专用手机,让李某某添加女性微信好友聊天,后提供给在柬埔寨的其他诈骗人员进一步实施诈骗。李某某使用该手机绑定的微信名叫“平步青云”账号,冒用“刘某某” 的身份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张某甲,李某某以交友名义骗取了张某甲的信任,再把张某甲介绍给在柬埔寨“兄弟团队”电信诈骗集团化名“张某乙”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未知),共同诱骗张某甲使用手机下载登录所谓的“中亿国际”赌博网站,充值参与赌博,被骗人民币6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辨认、检察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