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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本科文化,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楼。因涉嫌诈骗犯罪于 2019年3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 2019年3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运营“抢惠惠”微信商城小程序,通过该小程序在安阳地区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资金,共吸收300余名群众订单金额3086363.86元,实收金额1855849.90元,返还金额1198211.55元,支付购进商品金额411779元,余额24585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乔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 河南共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5. 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审计报告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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